【公告】教育部學產基金「急難慰問金」申請
一、適用對象與限制
• 適用對象: 設有中華民國戶籍,並就讀各級學校之在學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之在學幼兒。
• 排富條款: 申請人家庭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達新臺幣 148 萬元以上,或不動產價值合計達 1,000 萬元以上者,不予核給。
二、核給條件與金額標準
(一)學生或幼兒發生事故:
o 因傷病住院 7 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核給 1 萬元。
o 持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核給 2 萬元。
o 遭父母或監護人虐待、遺棄或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並經安置收容者:核給 2 萬元。
(二) 父母或監護人發生事故:
o 因特殊災害受傷,住院未滿 7 日:核給 5 千元;住院達 7 日以上:核給 1 萬元。
o 失蹤達 6 個月以上、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核給 1 萬元。
o 持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核給 2 萬元。
o 死亡:核給 2 萬元。
三、弱勢加碼與請領規範
• 低收/中低收加碼: 獲發慰問金之學生或幼兒,若家庭持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將額外核給 1 萬元。
• 次數限制: 各項事由每年以申請一次為限。若因「父母或監護人發生事故」申請,同一家庭中僅得由一名學生或幼兒申領一次。
• 除外條款: 若意外或重大傷病係因學生故意違法行為所致,且學生年滿 18 歲以上,不予核給。
四、申請期限與方式
• 申請期限: 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 申請方式: 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屬學校或教保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 違規處理: 申請文件若有虛偽不實或重複申請,將撤銷核定處分並限期追回已撥付款項。
如有申請需求請洽註冊組,辦法與申請表詳見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