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北市立三和國民中學考試試場規則,全校親師生請留意
考場規則摘要:
三、考生應試時不得進食、嚼食口香糖等行為。若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測驗中服用藥物時,須經監考教師同意後,在監考教師協助下服用。
四、嚴禁談話、左顧右盼、自誦、有不尋常手勢或其他行為。
五、考試時桌墊下紙張、物品應清空,且桌上不得留有非應試用品。
六、考生可攜帶三角板、直尺、圓規;但不得攜帶量角器或附量角器功能之文具。
七、禁止攜帶具有傳輸、通訊、錄影(音)、照相、計算功能或發出聲響之用品;或行動電話、智慧型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手錶、智慧型手環等)、計算機等。若考試進行中物品發出聲響,該物品由監考教師代為保管。
八、測驗結束鐘(鈴)響起,監考教師宣布本節測驗結束,不論答畢與否應即停止作答。
九、於考試完畢後必須將答案卡(卷)一併送交監考教師,經監考教師確認同意後方可離場。
十一、答案卷均使用黑色原子筆書寫,不得使用鉛筆或其他顏色筆。更正時,可以使用修正液(帶)。如有書寫不清或汙損等情事,其責任由考生自負,不得提出異議。
十二、測驗電腦閱卷答案卡須用黑色2B 鉛筆劃記,修正時須用橡皮擦將原劃記擦拭乾淨,不得使用修正液(帶),答案卡如有劃記不明顯或汙損等情事,致電腦無法判讀者,其責任由考生自負,不得提出異議。
十三、答案卷(卡)上務必詳填並劃記班級、座號、姓名等資訊。如有未填妥:(1) 閱卷(讀卡)教師可由部分資訊客觀辨識作答身份者,該科以扣該答案卷(卡)總分數10% 計算。(2) 閱卷(讀卡)教師無法客觀辨識作答身份者,該科以0 分計算。
詳見附件
三、考生應試時不得進食、嚼食口香糖等行為。若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測驗中服用藥物時,須經監考教師同意後,在監考教師協助下服用。
四、嚴禁談話、左顧右盼、自誦、有不尋常手勢或其他行為。
五、考試時桌墊下紙張、物品應清空,且桌上不得留有非應試用品。
六、考生可攜帶三角板、直尺、圓規;但不得攜帶量角器或附量角器功能之文具。
七、禁止攜帶具有傳輸、通訊、錄影(音)、照相、計算功能或發出聲響之用品;或行動電話、智慧型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手錶、智慧型手環等)、計算機等。若考試進行中物品發出聲響,該物品由監考教師代為保管。
八、測驗結束鐘(鈴)響起,監考教師宣布本節測驗結束,不論答畢與否應即停止作答。
九、於考試完畢後必須將答案卡(卷)一併送交監考教師,經監考教師確認同意後方可離場。
十一、答案卷均使用黑色原子筆書寫,不得使用鉛筆或其他顏色筆。更正時,可以使用修正液(帶)。如有書寫不清或汙損等情事,其責任由考生自負,不得提出異議。
十二、測驗電腦閱卷答案卡須用黑色2B 鉛筆劃記,修正時須用橡皮擦將原劃記擦拭乾淨,不得使用修正液(帶),答案卡如有劃記不明顯或汙損等情事,致電腦無法判讀者,其責任由考生自負,不得提出異議。
十三、答案卷(卡)上務必詳填並劃記班級、座號、姓名等資訊。如有未填妥:(1) 閱卷(讀卡)教師可由部分資訊客觀辨識作答身份者,該科以扣該答案卷(卡)總分數10% 計算。(2) 閱卷(讀卡)教師無法客觀辨識作答身份者,該科以0 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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