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天宮急難濟助申請
一、校內申請日期:即日起至3月12日止
二、濟助對象與金額
1.『家庭急難濟助』:因急難變故而導致生活發生困難者。針對家庭或個人之生活費、喪葬費等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叁萬元為上限。 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社會局、鄉鎮市公所及區公所社會課、政府許可設立的社福機構專業社工人員評估後填具轉介申請書,加蓋機構關防並檢附相關證明,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2.『學生急難濟助』:因家庭經濟突逢變故而影響就學中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學生。針對學生個人之學雜費、生活補助(含營養午餐)費等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叁萬元為上限。由學校初核後,填具申請書(需加蓋學校關防)及檢附相關文件後,學校得隨時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3.『醫療急難濟助』:因罹病必須至醫院治療,其醫療費及看護費支應有困難者。針對病患個人於醫院內發生之醫療費及看護費(需醫師證明有看護需要,當次住院期間,每日以新台幣貳仟伍佰元為上限,當次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元為上限)之濟助。 一般醫院病患須由該院內社工單位初審後填具轉介申請書(需加蓋醫院關防)及檢附相關證明後,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三、申請條件與濟助原則:限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進行申請,且同一項目於其變故發生之六個月內以濟助一次為原則。
四、檢附文件:
1、必備─
轉介申請書、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影本(需有記事欄)、當年度低收 / 中低收入戶證明或全戶最新年度國稅局所得資料及財產清冊資料清單
2、選備─
(1)子女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
(2)身障手冊或重大傷病卡
(3)重大事故證明資料:如疾病診斷書、死亡證明、醫療或喪葬費用收據影本、重大災害證明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