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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秘書長函以,重申「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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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教人員依法負有效忠國家義務,持有中國大陸居住證與此義務顯然相悖。
二、若違反規定將會受到相應處置,以防杜中國灰色作戰並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
1140519-行政院秘書長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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