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局函「得否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規定向服務學校提出重行敘定薪級之申請,以採計職前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年資」
舊有89年1月10日之函釋自114年5月14日起停止適用。然若教師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發布前已依89年函釋敘薪並確定,則不得再重行敘薪。另依79年函釋,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有案者,代課(理)教師年資滿一年者每年提敘一級,短於三個月者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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