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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函轉教育部有關「教師請假規則」業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

修正重點:
一、教師請假規則修正條文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三日。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日數,均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二、教師請假規則修正條文第8條第4項規定:「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當學年度未具休假三日資格者,應給休假三日。但屬第九條第二項前段人員,不適用之。」
三、教師請假規則修正條文第14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得由各級主管機關協助,並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相關規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市),由主管機關自行訂定。」
四、業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除第8條及第9條自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施行外,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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