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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函以有關教育部「教師請假規則」增訂教師身心調適假相關因應措施一案

一、依據教育部教師請假規則辦理。
二、有關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增訂身心調適假假別,每學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並規定合計超過7日按日扣薪之事假、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先予敘明。
三、惟有關排代部分說明如下:
 (一)、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教師請假,其課(職)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爰請教師先行自覓代課,倘無法覓得再請學校協助。
 (二)、另,身心調適假屬「公費代課」惟課務處理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四、本案如有疑義請依學校階段別洽詢以下窗口:
 (一)、幼兒園階段:幼兒教育科陳先生,電話:(02)29603456分機2887。
 (二)、國小階段:國小教育科羅小姐,電話:(02)29603456分機2751。
 (三)、國中階段:中等教育科黃小姐,電話:(02)29603456分機2667。
 (四)、高中階段:中等教育科周先生,電話:(02)29603456分機2653。
 (五)、高職階段:技職教育科 周小姐,電話:(02)29603456分機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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