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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新北市政府函,赴香港、澳門(以下簡稱港澳)通報機制、赴陸港澳系統登錄作業及相關懲處原則

為因應赴大陸地區及港澳人身安全風險日益升高,考量同仁前往該地區之風險,將依下列機制辦理:
一、適用對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含聘僱人員、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及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育人員)。
二、赴港澳(含轉機)通報機制(不分平日、假日):
1.會見特定人士(無論是否因公)或「因公未會見」特定人士:應於7個工作日前填表,再由學校通報陸委會 。
2.非因公且未會見特定人士(例如純旅遊):應於出境3個工作日前填表通報學校 。
3.系統登錄:赴陸、港澳前,均需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並將登錄資料及通報表上傳至差勤系統完成請假 。
4.懲處原則:自115年7月1日起,如有違法(規)赴大陸地區或港澳,依行政院訂定之建議懲處原則辦理 。如知悉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或港澳發生異常情事或失聯通報,應立即通知政風單位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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